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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7日,孙海洋走出法庭痛斥人贩子,在法庭上,吴某龙坐在他对面跷着二郎腿,态度十分嚣张。本案检察院是按拐骗儿童罪提起公诉的,量刑建议为五年,而拐骗儿童罪的量刑范围 最高也是五年。这可能也是吴某龙态度嚣张的底气所在,那么最后法院的判决能否让吴某龙的量刑突破五年呢?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会参考检察院控告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只能按照检察院的意见来判,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是可以依法判决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龙是否应当定拐骗儿童罪还是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最高五年,不管是吴某龙拐骗了本案认定的两个孩子,还是发现有更多的孩子,都是最高五年。拐卖儿童罪的话量刑起步就是五年,严重的能判到十年以上,最高死刑。两个罪名的量刑差别还是非常大的。
是认定拐卖还是拐骗,一个重要的点,就是当时吴某龙拐走两个孩子是为了牟利还是送养。显然,本案现在检察院是按送养给指控的拐骗儿童罪,因为时间很长,十几年前现金交易的情况也很常见,查实是否存在金钱交易确实存在困难。但是,吴某龙干出如此突破道德和法律底线的恶性行为,还自搭来回路费,难道就是高风亮节,不收一分钱帮远房亲戚找个孩子收养?这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从吴某龙如此娴熟的作案手法,以及作案后的表现来看,恐怕被害的家庭未必仅仅有现在认定的两家。
法律规定疑罪从无,程序的正当性也很重要,不能只靠推理定罪。但仍希望办案机关不要放弃侦查,努力找出能够定罪的证据,让人贩子得到应有的惩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