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跑路司法解释是什么?
所谓债务人跑路,即债务人无法偿还债权人借款,也不愿通过正面协商沟通的方式去解决,而是“搞失踪”,对债权人催款置之不理等消极态度处理。投资有风险,虽然我们都不希望意外发生在自己头上,但“万一”就这么中招了,你需要一个简单却“快、狠、准”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找到债务人,并控制其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ps:《民法通则》有效期截止2020.12.31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生效)
债务人跑路有什么解决办法?
债务人逃跑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
2、下落不明满两年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