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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病假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3-06-14 15:37:15 来源:法务网

病假条可以由职工去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来开。但是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标签: 开病假条 职工患病 负伤医疗期 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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